《建筑防煙排煙系統》防煙系統設計中的一般規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1.5 本條對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如何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做出規定。根據氣體流動規律,防煙樓梯間及前室之間必須形成壓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煙氣,如將兩者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合設一個管道甚至一個系統,很難保證壓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況下在樓梯間、前室分別加壓送風。當前室為獨立前室時,因其漏風泄壓較少,可以采用僅在樓梯間送風,而前室不送風的方式,也能保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樓梯間——前室——走道)形成壓力梯度。當采用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時,機械加壓送風的樓梯間溢出的空氣會通過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其他開口或縫隙而流失,無法保證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間壓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煙氣的侵入,此時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對于剪刀樓梯無論是公共建筑還是住宅建筑,為了保證兩部樓梯的加壓送風系統不至于在火災發生時同時失效,其兩部樓梯間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機、風道、風口)應分別獨立設置,兩部樓梯間也要獨立設置風機和風道、風口。
本條第2、3款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1.6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封閉樓梯間也是火災時人員疏散的通道,當樓梯間沒有設置可開啟外窗時或開窗面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面積時,進入樓梯間的煙氣就無法有效排除,影響人員疏散,這時就應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進行防煙。
對于設在地下的封閉樓梯間,當其服務的地下室層數僅為1層且最底層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m時,為體現經濟合理的建設要求,只要在其首層設置了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或設有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即可。)
3.1.7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3.1.8
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筑構造、設備布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9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
2. 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避難走道多用作解決大型建筑中疏散距離過長,或難以按照標準要求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問題。疏散時人員只要進入避難走道,就視作進入相對安全的區域。為了嚴防煙氣侵襲避難走道,需要在前室和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對于疏散距離在30m以內的避難走道,由于疏散距離較短,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